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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力防范和制止网络恐怖活动

当前,通过互联网、电子设备传播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内容以及煽动、策划、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猖獗、危害严重。近年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,犯罪分子都是在阅读、观看网上或者电子设备中的暴力恐怖思想资料后实施犯罪的,一些重大案件甚至在境外通过互联网策划、指挥实施,加强网络安全管理,切断网络传播、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渠道,发现、制止网上恐怖活动已是当务之急。

在《反恐怖主义法》第18条规定,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、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。互联网在极大地方便人们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同时,也吸引了恐怖活动人员的目光。恐怖活动人员利用和针对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的方式多样、危害巨大。比如,通过社交软件、网络通信工具传播涉恐信息、恐怖音频或者视频,组织、勾连、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;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采购危爆物品、易制化学物品等恐怖活动工具;通过云盘、网盘存储、传播恐怖音频或者视频、制爆技术、爆恐行动方案,等等。特别是近年来,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互联网传播速度快、覆盖范围广的特点,大肆通过互联网传播暴力恐怖音频或者视频,煽动实施恐怖活动,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性。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的犯罪分子,绝大多数是在收听、观看这些音频或者视频后,产生“干大事”的想法,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的。因此针对当前恐怖活动的突出特点,必须加强网上安全防范工作,大力防范和制止网络恐怖活动。

第19条规定,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落实网络安全、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防止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;发现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,保存相关记录,删除相关信息,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。网信、电信、公安、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,应当按照职责分工,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、删除相关信息,或者关闭相关网站、关停相关服务。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,并保存相关记录,协助进行调查。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,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,阻断传播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,从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角度来说,一方面,要防止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;另一方面,要在发现互联网上传播此类信息后及时予以处置,最大程度消除其危害。为此,既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,更需要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好“主体责任”,共同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。

防止传播,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落实网络安全、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,防止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。

发现后处置,即发现含有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,应当立即停止传输,保存相关记录,删除相关信息,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,以上四种处置行为,是并列关系,缺一不可。其中,关于报告义务,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,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,只要向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报告即可。

 

(文章来源:辽宁反恐微信公众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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